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破45号
申请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2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目前,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发生破产费用13434.40元,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0141.12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管理人查明的财产和破产费用情况,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方新平
审判员 马嶙侃
审判员 黄赛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裘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