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破申43号
申请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5205991Q。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
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力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主力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非开挖性管线安装。根据申请材料初步调查,本院现有以主力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8件,执行标的约5834万元,且未履行完毕,主力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主力公司系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主力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其破产原因具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新平
审 判 员 马嶙侃
审 判 员 黄赛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鸿达
书 记 员 裘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