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恢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8293473-1。
法定代表人:邵春霞。
委托代理人:陈忠良,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组织机构代码:6652059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邵夏玉,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此案的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款891813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执行人邵夏玉名下浙A8××**、***名下浙A2××**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截至2020年11月21日,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邵夏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恢9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震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