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

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执3357号

申请人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39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3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经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登记信息,通过民政、公安查询身份、婚姻情况。并上门入户、综治调查。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对于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5号工业用地经本院移送评估拍卖以最高价10200000元成交,扣除抵押优先债权,无余款支付普通债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33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