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2833号之四
申请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347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059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1执2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