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4029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108号西城新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晓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
被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土,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阳市华驭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土、***、***、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市华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二○一六年五月二十
书记员黄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