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19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65645-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20599-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66023-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富阳日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6157-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58-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富阳日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1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