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富执民字第49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7696-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富阳市华驭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7908-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土。
被执行人:浙江主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20599-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匡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9128-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1号第3幢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富阳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66023-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土,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华驭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杭富执民字第4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