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850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望飞,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会,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与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1号楼1705、17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
法定代表人:闫全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其飞,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汝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以需申请对案件工程量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应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