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791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与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1号楼1705、17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跃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莹
书记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