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649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楠,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79271K,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与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大国。
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2463007D,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月湖南路和假日西路交汇处月湖会馆**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常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丽、杨非,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晓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弓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