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652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楠,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与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月湖南路和假日西路交汇处月湖会馆**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常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龙实业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