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471号
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72号1单元1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7989778U。
法定代表人刘新洲。
委托代理人杨焱,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俊豪,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光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冬青街交叉口中益七喜6号楼1单元26层东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08G78X。
法定代表人郭宏杰。
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光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光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十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