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虞信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本院已于2016年7月17日裁定破产清算,故本案无需继续执行,待破产程序结束后视情再予恢复执行,故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903执12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健龙
审判员於召辉
审判员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