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1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郁能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1446号宁波市鄞州华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9244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