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5067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地城路建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44861786K。

法定代表人:张玉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1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400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