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山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中法(环)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t7kngtggmr0ajje9rr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魏文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闵泽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