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701民初1027号 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17号祥昌花园别墅会所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大厦7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消防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建公司)、第三人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琼970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久隆消防公司与江苏华建公司分别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洋浦控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久隆消防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琼9701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2,710.5元及其利息87,645元(分三段计算:①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月15日利息8657元,以871,575元为基数,以1年期LPR利率计息;②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0月21日利息52,969元,以771,575元为基数,以1年期LPR利率计息;③2020年10月21日后利息26,018元,以832,710.5元为基数,以1年期LPR利率计息,应计算至清偿日,暂计算至起诉日)。两项合计920,355.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中标第三人发包的洋浦中学图书馆和体育馆建设项目。2017年11月,被告将该项目中的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学图书馆、体育馆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该项目消防工程,合同预算价60万元,最终工程价款按被告与第三人办理单项工程结算总价的80%结算。被告预付合同暂定价的20%作为预付款,材料进场后支付暂定价的40%,达到验收后再付暂定价的3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拿到验收报告后付至最终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作为一年的质保金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2017年11月进场施工,2019年10月工程竣工,并于同月21日验收合格并拿到验收报告。2019年11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将案涉消防安装工程单项结算书报送被告。被告随即将该单项工程结算总价1,528,388.12元纳入其报送给第三人的总包工程结算书。后经原告多次催促结算结果,但被告至今未完成该工程结算。2018年10月19日,海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原、被告之间工程结算价款为被告报送给第三人消防单项工程价款1,528,388.12元的80%,即1,222,710.5元,被告应在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拿到验收报告的2019年10月2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61,575元,应在一年质保期届满之日2021年10月21日返还原告5%的质保金61,135.5元。竣工验收前,被告于2018年8月21日支付原告10万元进度款,同年11月25日支付14万元进度款,2019年1月30日支付5万元进度款。竣工验收后,被告仅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结算款10万元。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包含结算款和质保金)832,710.5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及时清偿。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645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结算金额总额没有异议,但应当是按照结算总价下浮20%执行,且应当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包括消防材料款在内共计592,168元。现在尚欠的金额应当是630,542.5元,由于案涉工程的最终确定是8月份审计结果出来后才确定的,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起算点有异议。如果要计算利息,也应当是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计算。 第三人辩称,其不是原告主张的适格第三人,其与被告江苏华建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未与被告江苏华建公司签订任何有关于洋浦中学图书馆和体育馆项目的书面合同,也未曾受让该项目,不是涉案工程的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交的证据:《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结算书》、微信聊天记录(2份)、施工图纸电子版(光盘),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9被告向原告转账凭证,欲证明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11月25日支付14万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5万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10万元,被告对其三性没有异议,但对转账凭证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实际的金额应该是592,168元,而不是53万元。被告提交的证据1银行电子回单,证据2转账明细,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欲证明被告通过向原告或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共计支付工程款592,168元。原告对证据1三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但是根据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51万元;对证据2三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前3张(5000元、11,318元、10,000元)转账凭证予以认可,是被告代原告采购的消防设备款,后面的(5000元、15,000元、10,850元、5000元,共计35,850元)不认可,这些是被告自己购买的消防水泵款,该消防水泵费用不包含在原告预算书的项目中,不能抵扣原告取得的工程款。对证据3原告确认收到被告的工程款为53万元(不包括证据2中的前3**用),现共支付了556,318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共支付了556,318元,被告认为其支付的金额为592,168元,原、被告双方仅对被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中5000元、15,000元、10,850元、5000元(共计35,850元),被告购买消防水泵款存在争议,对其他双方无实际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这32,850元的转账凭证,本院将结合全案进行评判。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30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总承包洋浦中学图书馆和体育馆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为53,540,576.17元。后被告(甲方)与海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一、工程内容: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学图书馆、体育馆项目工程的项目图纸所标注的消防安装工程内容。(以清单为准、防火门窗除外),以及变更函、变更图,按图纸的增减量最终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二、承包范围:1.乙方对该专项工程的材料,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验收、资料备案、及领取验收意见书直至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拿到消防验收报告。五、结算办法:2.按总包合同安装清单计价办法;3.工程结算总价为甲方(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的审计为准)办理单项工程结算再下浮20%执行;4.本合同不含税。六、工程款支付方式:1.本工程合同预算价暂约60万元。2.付款方式为甲方预付合同暂定价的20%作为预付款,材料进场后支付暂定价的40%,达到验收后再付暂定价的30%,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拿到验收报告后,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一年的质保金。3.当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甲方、乙方均须执行审计结论。八、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上述情况发生,违约方以工程总价款10%赔偿对方。涉案工程经验收,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监消验字[2019]第0002号),意见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被告于2018年8月21日、2018年11月25日,2019年1月30日和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10万元、14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另外,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支付12万元,现金支付2万元,被告代原告采购的消防设备款26,318元。截止目前,被告认可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结算总价为1,528,388.12元,原告认可被告共支付工程款556,318元,双方对被告购买消防水泵款35,850元存在争议。 另查明,1.2018年10月19日,海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2018年11月2日,原告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3.2016年8月30日,海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该证有效期为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2019年6月27日,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准予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计算是否合法有据。 《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施工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关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数额问题。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结算总价为1,528,388.12元,被告应按照工程结算总价下浮20%,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2,710.5元。原被告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556,318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35,850元,原告认为这些是被告自己购买的消防水泵款,该消防水泵费用不包含在原告预算书的项目中,不能抵扣原告取得的工程款。被告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应当包工包料,该水泵款属于材料款,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仅是垫付,应当扣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二条承包范围第一项的规定,乙方对该专项工程的材料,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验收、资料备案、及领取验收意见书直至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拿到消防验收报告。故,对双方争议的35,850元消防水泵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0,542.5元(1,222,710.5元-556,318元-35,85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832,710.5元,超过630,542.5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首先,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次,利息的起算时间。《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已对工程支付进度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即第一期预付款为120,000元(600,000元×20%),第二期材料进场后付240,000元(600,000元×40%),第三期达到验收条件后付180,000元(600,000元×30%),第四期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拿到验收报告后,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5%,即621,575元(1,161,575元-120,000-240,000-180,000元),第五期质保金为61,135.5元(1,222,710.5元×5%)。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达到验收条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达到验收条件的具体时间,现原告诉请自验收通过日,即2019年10月21日为利息起算日,满足达到验收条件的时间,予以支持。第四期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拿到验收报告后,验收通过取得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故应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第四期工程款利息,对被告认为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利息的计算基数及数额。被告在2019年10月21日前共支付工程款492,168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100,000元。因此,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利息应以669,407元为计算基数,利息为6496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利息应以569,407元为计算基数,利息为17,233元;2020年10月2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应以630,542.5元为计算基数,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利息为45,429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洋浦控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第三人,与被告签合同的是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当庭表示不要求洋浦控股公司承担责任,故洋浦控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542.5元及利息69,158元(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标准,支付从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3.56元、保全费4290.18元,由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6.46元,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8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