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孝南区文三机械租赁经营部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02民初5445号 原告:孝南区文三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孝南区文家大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02MA4E3H0C86。 经营者:***,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提出诉讼,参与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应诉,答辩,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出上诉,撤回起诉或上诉,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为签字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孝南区文三机械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孝南区文三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南区文三机械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孝南区文三机械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