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207号之一
原告: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237EUN9Q,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青云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1UAYL0D,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S121室商办楼。
负责人:***。
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肖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