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207号
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237EUN9Q,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青云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1UAYL0D,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S121室商办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限额900000元,申请人已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9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