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208号 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237EUN9Q,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青云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1UAYL0D,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S121室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1380000元。原告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13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