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内民抗一字第00047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程里英,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包头市品尚餐饮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包头市品尚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3年6月17日注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民再字第1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程里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内检民(行)监(2014)150000002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内立一监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程里英以其与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