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2执异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37号文化休闲中心4-04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文明路七号街坊文化大厦1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与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基本账户工程款10万元资金的冻结(基本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包头银河广场支行,账号:×××79。一般账户:兴业银行包头高新支行,账号:×××76)。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担保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2023)内02执恢112号已由本院受理,该案件冻结了异议人的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2024年6月29日由包头市公安局转入异议人三年前拖欠的施工工程款壹拾万元整,现由于异议人的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均被冻结,无法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此请求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冻结,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申请执行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包民五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3)内02执恢11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包头银河广场支行和兴业银行包头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79、×××76。嗣后,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1年6月11日,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变更为内蒙古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27日,内蒙古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变更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包头银河广场支行和兴业银行包头高新支行的两个银行账户,并无不当。现异议人提出本院冻结的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据不足,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