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3执411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包头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了(2019)内0203执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房屋一套以及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