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3执411号 申请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8)内02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以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房屋。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