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85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戚万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魏新,执行董事。
关于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5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义务为: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5571元及利息49万元,共计23955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982.28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6486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22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股权登记。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根河市X在建工程,因本案申请执转破后,被执行人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7破产申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已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还在审理中,所以对其在建工程及土地无法进一步处理,待高院结果作出后恢复执行。已向邻居调查但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有2408553.2元债权未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伟平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