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91民初292号
原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松梅街鹿城新天地华盈1-208室。
法定代表人:戚万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街办事处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