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01民初1569号
原告: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碧波工业园大坪特色轻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86号供销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郑芳。
原告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原告贵州凯得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