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02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02执1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施明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