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02执保12号
申请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郑芳,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29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林滨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程厝路X号滨海.嘉年华X区X楼X单元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7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林滨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程厝路X号滨海.嘉年华X区X楼X单元房产。
案件申请费3885元,由申请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美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