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01民初1384号
原告: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吓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姣(特别授权),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梅(特别授权),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市梅列区列**街**号供销大厦**楼。
项目负责人吴永东。
原告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现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申请人的诉求已经实现”为由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礼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