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

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黔2324民初1988号
原告: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镇五里村田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0677219028。
法定代表人:王成毅,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涛,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二十四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5955657A。
负责人:郑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贻震,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代理。
原告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人民币2292896.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92896.97元为基数,按每年6%自2020年8月1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至2021年11月10日暂计为175024.47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保函费合计1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17年4月1号原告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莱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因X702光照电站至沪昆××收费站段改扩建工程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瑞莱达公司向三明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双方在当月结算后,次月十日内三明公司按照结算货款的80%支付给瑞莱达公司,工程完工后交工3个月内付10%,6个月内付清所有欠款。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所有相关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双方约定本案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2020年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最后一次混凝土,经结算,瑞莱达公司共向三明公司供应混凝土货款合计为10360009.5元。截止至起诉之日,三明公司尚欠瑞莱达公司2292896.97元。该款项经瑞莱达公司多次催要,至起诉之日尚未支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事实与法律,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付金额属实,愿意分期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保全费、保函费共计238789.9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92896.97元及逾期利息95000元,共计2387896.97元,自愿于2021年12月10日前付1095000元;剩余1292896.97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福建省三明永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申请执行所欠的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三、原告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函费2617元由原告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传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