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20307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华一街3号二楼东面办公室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9792856H。 法定代表人:周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2月23日,原告与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圩岗路交汇处**工贸大厦大院内的停车场出租给原告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原告在相关停车收费管理辖区内公示停车收费标准,被告驾驶名下的粤EH××**号牌车从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间,在原告管理辖区内停放且拒绝支付费用。被告共欠付该期间的停车费合计5211元,经原告催缴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停车费52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举证情况如下: 1、营业执照、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 2、停车场租赁合同及附件、授权书、委托书。 3、**工贸大厦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图片及收费政策依据。 4、停车管理系统账单报表、车辆停放图片。 5、佛府国用(2001)字第060007117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6、**工贸大厦停车场备案登记信息截图。 7、粤EH××**号牌车辆进出停车场照片150组。 诉讼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21年2月23日,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出具《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为:佛山市**工贸集团现委托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对佛山市禅城区**三路10号工贸大厦大院内停车场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可依法引进第三方对上述大院内停车位进行统一规定管理。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在委托单位后面**,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在受委托单位后面**。同日,原告与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路××路××大楼周围停车位48个(以实际施划个数为准)出租给原告经营管理,建设期内免收租金,建设期为两个月,双方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以移交场地之日起计算建设期;建设期期满后开始计算租金,按每个车位每月80元计算(以实际施划个数为准,双方签订确认书),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另查明,佛府国用(2001)字第060007117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是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土地座落在佛山市××路××号,地号为060012030011,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2189平方米。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涉案停车场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委托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对涉案停车场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包括依法引进第三方对涉案停车场内的停车位进行统一规定管理;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将涉案停车场内的停车位48个(以实际施划个数为准)出租给原告经营管理。《委托书》《停车场租赁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 关于涉案停车场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人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佛府国用(2001)字第060007117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案停车场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在现有证据下,应认定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关于停车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首先,原告为证明停车费收取标准的合法性,提供了**工贸大厦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图片、收费政策依据、**工贸大厦停车场备案登记信息截图。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停车费收取标准存在不合法情形,本院予以采信。其次,原告为证明停车费金额,提供了停车管理系统账单报表(由相关系统直接导出)、被告车辆进出停车场和停放图片。没有证据证明导出停车管理系统账单报表的相关系统存在不妥情形,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521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停车费5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汇驿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上述费用,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