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403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薛城区沙沟镇经济贸易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286223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