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4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薛城区沙沟镇经济贸易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286223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1)鲁04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薛城区××路××号(**用(2006)第0××1号)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