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沙沟镇经济贸易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86223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2)鲁0403执440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DE××**号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鲁DE××**号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