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薛城区沙沟镇经济贸易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286223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1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2年6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薛城区××路××号(**用(2006)第0××1号)土地使用权一宗。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