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沙沟镇经济贸易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