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沙沟镇经济贸易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