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原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3民初3246号
申请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原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
被申请人:枣庄市安营农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原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在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薛城分局薛城区常庄等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工程款1,400,000元。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原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在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薛城分局薛城区常庄等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工程款1,4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市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