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7390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顾家村,住浙江省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5)***二终字第51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系在慈溪市龙山镇凤湖初级中学城建膜结构棚工程,后经本院现场查看并经慈溪市龙山镇凤湖初级中学确认,被执行人已对涉案工程膜布进行了更换,但被执行人暂无法提供涉案工程钢架、膜布的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3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提供涉案工程钢架、膜布的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徐人卫
助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