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5378号之一
原告
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30212610276338L)。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30140435P)。住所地: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水晶大厦1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徐安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姚虎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