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5378号之一

原告

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30212610276338L)。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慈溪市开元城市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30140435P)。住所地: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水晶大厦1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徐安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姚虎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