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040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豫01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70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件已经结案且履行完毕,现原告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已结案,原告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44×××07-1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凯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