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城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92民初1702号
原告河南东城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路建设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住人力公司)、被告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城建公司)、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公司)、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程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城公路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长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萑苇,被告华住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铄,被告绿城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忠,被告中铁十五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润博,被告航程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住人力公司在承包绿城城建公司承建的京港澳高速公路双湖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主体工程路面工程后,将SBS改性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施工任务转包给东城公路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华住人力公司根据东城公路建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华住人力公司在承包和向东城公路建设公司转包过程中,华住人力公司并无建设工程相应资质,因此其与东城公路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已通车运行,华住人力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价款。东城公路建设公司应得工程款有上一层级工程发包单位绿城城建公司技术人员于2019年12月21日在工程款总结算支付申请单上签字确认为证,既是对东城公路建设公司施工质量的认可,也是对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的确认。扣除东城公路建设公司已经收取的403,650.68元,华住人力公司尚欠东城公路建设公司工程款数额为890,499.91元,双方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华住人力公司应予清偿。双方约定自共同确定工程量并计价完成后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自工程结算之日即2019年12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东城公路建设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华住人力公司借用绿城城建公司的资质,因此对于东城公路建设公司要求绿城城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航程置业公司和中铁十五局公司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相关公司并无过错,东城公路建设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二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客观事实存在,因此中铁十五局公司、航程置业公司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京港澳高速公路双湖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主体工程项目系由航程置业公司开发建设、中铁十五局公司承建。中铁十五局公司承包工程后指定集团公司下属的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城建公司)组织具体施工。中铁十五局城建公司随后将部分路面铺设工程分包给绿城城建公司,绿城城建公司又与东城公路建设公司签订《热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该工程中的SBS改性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施工任务分包给东城公路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单价10.9元/㎡,总造价54,500元。2019年5月21日,绿城城建公司在东城公路建设公司完成施工任务后向该公司转账付清54,500元。 2019年6月28日,华住人力公司与东城公路建设公司签订《热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华住人力公司承包的SBS改性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施工任务转包给东城公路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封层+透层工程单价为9.8元/㎡,改性沥青粘层单价为1.5元/㎡,工程量以双方现场共同实测结果为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华住人力公司需按东城公路建设公司的月度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施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确定工程量并计价完成后,华住人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20%工程款。 东城公路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后,根据工程款付款时间节点分数次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单》,东城公路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鲁潘峰、绿城城建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耿天庚均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京港澳高速公路双湖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通车。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294,150.59元。2019年12月21日,鲁潘峰与耿天庚在《工程款总结算支付申请单》对总价款进行签字确认,2020年1月13日,绿城城建公司项目负责人郑建立亦签字确认并在意见栏签批“同意支付”。 施工期间,东城公路建设公司陆续收到华住人力公司、绿城城建公司朱清铄等支付的工程款项共计403,650.68元,下余890,499.91元后经东城公路建设公司多次催要,华住人力公司拒不支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东城公路建设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华住人力公司等四被告支付该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另查明,河南东城公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变更登记为河南东城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住人力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职业中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通风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劳务派遣。
一、被告河南华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东城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0,499.91元,并以890,499.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东城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6元,减半收取计6833元,由被告河南华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石青峰
书记员  郑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