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2执144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德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豫0192执14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A×××××、豫A×××××、豫A×××××汽车三辆。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A×××××、豫A×××××、豫A×××××三辆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书记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