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2执1441号之三
关于河南省德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以(2020)豫0192执1441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8月25日(2020)豫0192执144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25×××52帐户存款3,000,000元,目前该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25×××52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书记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