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2执1441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德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民终6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65057.7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6990元,缴纳执行费85902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8502047.72元及利息,执行费85902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书记员  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