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25民初4545号
申请人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任同伟名下银行存款56240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562401.8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绿城城建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任同伟名下银行存款56240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杨金亮 审判员  齐换丽 审判员  周进良
书记员  曲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