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5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合盛时代商务4层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工一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百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