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伊犁端本商贸有限公司、权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5民初1097号
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众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2748084N。
法定代表人:金银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国,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姗姗,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新世界建材广场2栋8A、8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D2X1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新世界建材广场2栋8A、8B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3792元,已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天
书记员***